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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提升方案〉的通知》

2025-05-15 来源:原创 浏览量:99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15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对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持续提升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成效,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方案。在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各省经验、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行业协会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

 三、总体要求

  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提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的水泥熟料产能、60%的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焦化产能完成改造。

 四、指标要求

  《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行业: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脱硝氨水消耗量小于3.5kg/t熟料(基于20%的氨水浓度折算)。焦化行业: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0mg/m3、100mg/m3、100mg/m3、8mg/m3。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达不到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

 五、与上级文件的异同点

  相同点:《改造提升方案》是国家文件在山东落实落地的具体部署,其主要目标、指标要求和工作安排与国家要求一脉相承。

  不同点:《改造提升方案》立足我省实际,在国家方案基础上,对水泥企业矿山开采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亮点及特色:一是紧扣目标、务求实效。全面落实国家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意见,以及评估监测、公示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统筹推进水泥、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二是紧贴实际、切实可行。突出工作重点,深挖减排潜力,稳妥推进实施,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限,到2025年底前,力争全省50%的水泥熟料产能、60%的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其他区域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另外,充分考虑产能退出要求,对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杜绝“一刀切”。三是鼓励先进、加强帮扶。鼓励企业积极主动落实国家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要求,落实好税收、金融、差别化电价、差异化管控等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保障改造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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